诊所注册护士执业诊所要求

考试宝典1年前 (2024-06-29)医学54

开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7、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8、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9、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二、开个人诊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关于开诊所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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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诊所需要的条件及手续如下: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需要具有《药品经改没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吵型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等条件。个体诊所申请条件: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综上所述,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开诊所需要的条件及手续启派如下:

1、诊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带旁局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蠢让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