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师执业法

考试宝典11个月前 (07-01)医学80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是一则文件,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选择上不可以

执业医师二试的城市有:天津市、海南省、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广西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江苏省、宁夏区。此外,还有河南省处于待定状态。第三条 中医类别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包括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提供以中医药为主的诊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中医、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各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经考核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不在此规定范围。第二条 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均可在设有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民族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设有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