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规则

考试宝典11个月前 (06-29)医学42

初级:(一)临床医学专业类: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1、士类: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师类:(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中级:医、药、护、技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扩展资料: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实行政府一致考试制度,一致考试纲要,一致命题,一致合格规范。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际操作才能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自2019年起,已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停止,一次考试界过两个科目为考试分数成绩合格。  经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一致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报名考试门槛  报名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肉体,同时具有下列相应要求:  凡未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者,依照《护士条例》,凡契合以下要求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可报名参与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迷信历;  取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分数成绩合格证明,作为请求护士执业注册的无效证明。  报名考试所需资料  1.自己无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请求表》一式2份;  3.自己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黑色照片3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料真实性保证书。  请求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该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报名点为本校应届毕业生个人操持报名手续。     扩展材料   报名考试护士执业资格的有关阐明  1、报名人员必需在有关部门同意的医疗卫活力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职业的人员或契合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  2、报名要求中有关学历的门槛,是指政府供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职业年份的门槛,是指获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职业时刻的总和。  所学专业须与报名考试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名考试药学类资格,不可报名考试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与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获得考试分数成绩合格证明,并到达《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则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份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局部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运用共用试卷,详细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有关状况的阐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则》所规则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状况不得参与考试。  参考材料: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正高申报条件  1、2004年7月底以前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2004年底以前受聘副高职务(满5年)。  2、大学普通班毕业后,2002年底以前受聘副高职务(满7年)。  (二)副高申报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2007年底以前受聘中级技术职务(满2年);  2、2004年7月底前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3、大学普通班毕业后,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2009年7月底以前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2002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5、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6、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2002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7、1984年7月底以前护理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5年以上,2009年7月底以前取得护理专业的专科以上学历,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