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考试宝典2年前 (2024-07-01)医学89

执业药师有大好的发展前景:1、执业药师可以评定职称新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六章:“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2、执业药师薪资高打开一个招聘网站搜索“执业药师”,即可直观展现执业药师薪资水平。北上广地区执业药师普遍都在6k以上,有经验者更是能到达10k。而一般的药店销售人员,基本工资通常只有一、两千,再加上销售药品的提成也可能只有三千多。相比之下执业药师的薪资水平要高出同行一大截。3、药师成为处方审核工作的把关人2018年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明确提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4、药师可坐诊开处方前阵子广东省的一份文件引起了医药圈不少人的注意。广东省药学会发布《药学门诊试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设药学门诊并建议授予药学门诊药师部分处方权限。5、就业前景广泛国家对医药行业各领域执业药师的配备有严格的行业法规。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都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通过 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都必须是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发展前景怎么样?相信很多在考执业药师的考生都在关注这个问题,那就让百通世纪来告诉大家吧!  执业药师总体来说就业前景是非常好的,具体从就业方向和工作上的帮助两个方向来回复:  就业方向  执业药师的就业方向主要在于社会药房、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等几种。  目前执业药师行业趋势一片大好,国家不断推出新政策,要求医药行业与时俱进,让百姓用药更安全,更方。同时,对药师工作职责也逐步增加,希望执业药师能充分发挥药师作用,甚至要求药师未来能更多参与处方审核以及临床用药指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甚至带头牵动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主动发起“寻找身边最美药师”全国范围的大型活动,以上一切都说明国家在从根本上提升执业药师岗位的含金量,现在考取执业药师证书,前景是一片光明的。  对以后工作上的帮助  1、目前,执业药师行业发展一片大好,相关政策表明,未来,通过执业药师考试将直接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早一点考取证书,能为未来的自己参与执业提供保障;  2、对于想要开药店和兼职执业药师的人也有好处: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  3、在“药”行业内,你的专业能力的素养,决定你未来发展的境遇和待遇!执业药师地位越来越高,也意味着待遇越来越好,近几年,执业药师行业薪资一路走高,相当一部分药师收入已破万。为自己未来多想一点,多做一点,未来才能和别人真正的拉开距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执业药师就业前景相关内容啦~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指定项目: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举办单位登记确认。指导项目: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举办单位登记确认。自修项目: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的学习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流程1、信息注册(已经注册学员可跳过改步骤)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首先要在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登记个人资料和证书信息,然后到执业辖区内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才可参加网上继续教育;注册方法:点击首页页面左上的“信息注册”——“个人用户”图标,进入注册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如实认真填写个人信息。2、网上教育报名报名可以有两种途径:1)不登陆系统直接通过“网上教育快捷报名”页面报名,“网上教育快捷报名”报名页面可以点击首页的图标进入,根据提示认真填写各项完成报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2)使用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到个人中心,在页面的右侧点按钮完成报名。3、交费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反馈给您应缴费清单,您也可以登录个人中心点击“管理菜单”-“已报名待交费列表”查看自己未交费清单。4、选课交费成功后,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进入处于学习状态的报名列表,如图:点击操作列的“选课”链接,进入选课页面,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系统会自动根据您报名的学分数计算您选课的学分数,并及时给予提示,界面如图:在页面的“选择”列打钩,选择完毕后点保存即可;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点“重选”重新选择自己学习的课程。5、学习考试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操作列“学习”链接,进入学习界面,如图:点击学习列对应的图标,进入课程学习可以看视频课件和课程介绍,点考试列对应图标,进入在线考试,根据提示答题,考卷打完提交即可,系统会根据您的考试结果自动做出是否通过判断。6、查询学分所有选报课程学习完毕并通过考试之后,选报学分将被记录入学分库,您可以在个人中心“管理菜单”-“我历年取得的学分”查看自己的学分明细,也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学分查询链接查询打印自己的学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