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考核
挂证是普遍现象,药检局不会那么较真除非药店出现了严重的质量事故一般药店都是自己的买卖,没有那么白痴的老板
1、不会的。执业药师挂证到药店一般认作为药店质量负责人使用,按新版GSP的规定‘质量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药店出了什么药品质量问题,首先会找到;2、能够负得起这个责任就挂,挂证有风险,官方网站也有学员问类似的问题。现在在外面挂证的执业药师,多数都是在医院上班的,药店归药监局管,俩部门彼此不干涉。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和专业两大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公需科目学习方式】执业药师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应在中国药师协会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科目学习方式】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三)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四)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特殊政策】参加援疆、援藏、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学时学分: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公需科目每年累计10学分;专业科目每年累计20学分。执业药师参加省级药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分。以上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制度规定》规定了多条措施。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